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创新型青年师资人才的培养,加快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产学研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发挥流动站、合作导师作用与博士后业绩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设站学院和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设站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组织流动站申报,拟定流动站发展规划,负责流动站全面建设和作出重大决策等工作。
2. 全面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工作。
3. 负责流动站和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研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4. 确定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领导组织博士后招收工作。
5. 各成员单位按机构职能分别承担博士后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并具体实施。
2. 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校内外协调事宜。
3. 承担博士后管理经费、运行经费的核算及过程管理工作。
4. 组织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人才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兼任。流动站主要职责:
1. 负责确定本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和计划,进行针对性宣传。
2. 负责流动站建设及考核评估工作。
3.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接受意向。
4. 负责对博士后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 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计划和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
6. 为博士后顺利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给予博士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
第七条 每位博士后须确定一名合作导师。合作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合作导师应有省部级及以上在研课题项目和科研支撑平台,且能为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合作导师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
2. 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
3. 具体指导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4. 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 招收条件
1.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2. 我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3. 在职博士后应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招收类型
1. 非定向博士后
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拨款资助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须转入学校。
2. 在职博士后
经工作单位同意在我校脱产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的招收比例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比例。
3. 自筹经费博士后
设站学院或合作导师因其科研任务需要,或重大研究课题需要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4. 联合培养博士后
学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申请进站
1. 申请人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
2. 申请人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及考察表》(附件1)至设站学院。
3. 设站学院组织5-7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进站考核,考核小组包括合作导师、2-3名同行专家、设站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等。重点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招收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4. 学校安排拟招收人员进行体检。
5. 拟招收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网上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校博管办。
6. 经校博管办审核后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网上预审。
7. 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校博管办、设站学院和博士后各持一份。
8. 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已获批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
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流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在学校最多只能在2个不同的流动站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指导小组
流动站所在单位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由合作导师担任组长、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临床人员组成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外,还应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使其顺利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任务要求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非定向博士后、在职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应按岗位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和其它工作,学校组织考核。联合培养博士后主要承担企业的科研工作任务,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校企双方共同考核。
第十五条 开题考核
1.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提交《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应完成开题报告。
2. 开题考核由设站学院组织实施,5名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
1. 博士后进站满12个月不超过15个月时应完成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进站以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科研成果、创新性思维等。
2. 中期考核由设站学院组织实施。其考核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包括3-4名同行专家(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设站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3. 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短期出国(境)交流与合作研究
1.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学术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
2.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并签订《湖北中医药大学在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3. 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须开展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须延长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但出国(境)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回当地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
1.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湖北中医药大学所有,申报奖项、申请研究项目、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均应以“湖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专利应以湖北中医药大学为专利权人。
2. 博士后出站时,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在站期间或出站后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如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归属学校所有。
第五章 博士后的出站
第十九条 提前出站与延期出站
1. 提前出站。提前完成研究任务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2),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和设站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2. 延期出站。确因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须于期满3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2),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和设站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条 出站考核
1. 博士后申请出站前1-2个月须完成研究计划,并向设站学院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评审表》(附件3)及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格式的《研究工作报告》。
2. 学校人事处组织设站学院实施出站考核工作。出站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包括3-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设站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3. 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要求对博士后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4. 博士后按要求提交出站材料至校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5. 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站要求
1. 非定向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须以湖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站考核结果评审要求如下。
(1)优秀。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项;且以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期刊二区及以上(以中科院SCI期刊分区为依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含录用)。
②在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中医临床研究、中医药创新型研究及技术开发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在技术开发项目中,积极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
(2)合格。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且以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含录用),或在SCI检索期刊二区及以上(以中科院SCI期刊分区为依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或研究方向为中医基础理论、经典文献的博士后以第一作者在《中医杂志》《中华中医药杂志》《中华中医药学刊》《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及以上(含录用)。
②在站研究期间做出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者,由流动站申请并报学校博士后管委会审核认定,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3)不合格。未达到上述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2. 自筹经费博士后经校博管办、设站学院和课题项目组考核合格后,方可出站。
3. 联合培养博士后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方可出站。
第六章 退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1.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2.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4.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8.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处理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如在站期间因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非定向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的待遇
1.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校的非定向博士后,学校给予每年18万元(税前,含公积金等)的薪酬待遇。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
2. 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在职博士后,由原单位提供相关待遇。
3. 博士后自办理完报到手续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待遇,满 24个月后不再享受;经批准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延长出站者,博士后的待遇可由合作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博士后个人的科研课题经费解决。
4. 短期出国(境)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停发所有待遇,依照校博管办批准时间按期回国者予以补发。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的在职博士后,短期出国(境)期间的待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5.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颁发《博士后证书》。出站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者,学校给予博士后2万元奖励(税前)。
6. 学校鼓励合作导师或设站学院为在站博士后提供一定的劳务费,发放要求按学校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7.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根据学校发布的专项招聘公告,通过公开考核方式择优聘用到学校事业编制内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待遇
1. 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生活待遇、研究经费均由设站学院或课题组项目经费提供支持。
2.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生活待遇、研究经费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和福利
1. 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非定向博士后,在聘用期限内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在职博士后,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工资发放单位办理,在站期间发生医疗、生育、工伤等费用由社会保险或工资发放单位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
1. 博士后除参加合作导师或设站学院指定的研究课题外,也可以在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的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申请校内(外)相关研究课题。如获批准,其课题经费按照研究课题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2. 学校鼓励博士后依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联合资助以及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
3. 学校鼓励博士后积极申报湖北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博士后卓越人才跟踪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户口及子女入学入托
1.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校的非定向博士后进站,可在学校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2. 非定向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住房安排
1. 博士后住房由学校协调安排至湖北省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博士后住房。
2. 博士后的住房只能由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
3. 博士后出站(退站)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及时从住房迁出,并结清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合格后,我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八章 博士后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其中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结余的日常经费,留作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企业需向学校拨付指导费及管理费,每人每年2万元,按在站实际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对合作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合作导师按每名博士后每年0.3万元(按在站两年时间计)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实施细则》(中医院字〔2008〕26号)同时废止。